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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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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18 15: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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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今起实施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本...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今起实施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实施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2.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3.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

一、《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实施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1 、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 ,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教育督导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2、一是明确督导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3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在督导过程中 ,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 ,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4、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5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二、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

2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 、政策的督导;

3、(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4、(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保证教育督导办公条件。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并支持学生及其家长 、教师、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5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

6、(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7、(三)统筹推进教育公平 、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8、(四)教育经费的投入 、管理与使用情况 ,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9 、(五)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10、(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 、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

11、(七)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12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13、(一)学校党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14、(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 ,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情况;

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今起实施)

15、(三)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高等学校学科 、专业发展情况以及教学 、科研发展情况;

16、(四)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17、(五)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 、管理与使用情况;

18、(六)学校招生、校园安全 、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9、(七)教育收费 、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0、(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21、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特点,实施分级 、分类督导 。第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每五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第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结合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督导工作计划,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22、(一)学生减负、教师违规补课等情况;

23 、(二)民办学校招生 、收费、教学管理等情况;

24、(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 、管理、规范办学等情况;

25、(四)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的其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事项。第十一条综合督导 、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26、(一)确定督导事项 ,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27、(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 ,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28 、(三)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29、(四)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 ,听取学生及其家长 、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30、(五)督导组经过综合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 。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31、(六)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32 、(七)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33 、(八)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 。

三、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2021修订)

1、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今起实施)

2、(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3、(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4 、(三)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审议教育督导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教育督导日常工作 。

6、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区县(市)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区县(市)教育督导的年度工作计划 、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应当及时向市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独立、有效开展。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配备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7 、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任命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 ,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晋升。兼职督学由市和区县(市)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聘任。

8 、督学任命或者聘任的条件、程序以及任期等有关事项,依照国家和省教育督导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开展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活动 ,提高督学履职能力。新任督学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

9 、督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教育工作职责实施督导:

10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执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

11、(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12 、(三)统筹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普通高中特色多样 、职业教育提质培优、高等教育内涵提升、民办教育规范建设 、特殊教育多元融合 、终身教育开放便捷、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等情况;

13、(四)教育综合评价改革 、教育民生项目实施、教育执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14、(五)教育经费的投入 、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15、(六)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以及待遇保障情况;

16 、(七)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情况;

17 、(八)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18、(九)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等情况;

19、(十)法律 、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坚持立德树人 、实施思政教育和素质教育 ,以及党建和党建带团建队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经费管理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配备管理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加强督导。

20、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特点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分类督导:

21 、(一)幼儿园的科学保教、规范办园、教职工待遇保障等情况;

22 、(二)中小学校对学生权益平等保障、学生学业负担减轻、招生办学行为规范等情况;

23 、(三)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毕业生就业 、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等情况;

24 、(四)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25、(五)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 、课程设置、教职工待遇保障等情况;

26、(六)社区教育学校的开放与资源开发共享 、服务重点人群和满足基层群众需求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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